2005年4月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网上侮辱他人 网站难逃责任
范景松 张兴军

  网民在网站论坛上发布信息恶意侮辱他人,网站要不要承担责任?郑州市民王女士诉河南省通信公司郑州分公司(简称郑州通信公司)网络侵权一案日前审结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“商都信息港”网站的主办单位郑州通信公司公开向王女士赔礼道歉,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。
  2003年3月31日零时,“商都信息港”网站出现了网民包虎发布的4条帖子,标题为“50元出售身体”,其后附有郑州市民王女士姓名及其住宅电话。在不断接到莫名其妙的骚扰电话后,王女士终于发现了这条侮辱性信息,遂要求“商都信息港”删除该帖子。交涉未果后,王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。
  2003年3月31日20时,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立即通知网站删除该帖子,但直到2003年4月1日9时接到公安机关的再次通知后,“商都信息港”才将该信息删除。发帖人包虎受到法律制裁后,王女士认为,由于网站没有及时删除帖子,导致自己名誉损害进一步扩大,遂一纸诉状将郑州市通信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通信公司及网站公开赔礼道歉,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。
  一审法院认为,网站是信息发布平台,现有技术不可能阻挡所有有害信息,据此判决“商都信息港”无过错;二审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王女士再次申诉后,郑州市检察院提请河南省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“商都信息港”明知其网站传输有害信息,仍未立即删除,怠于履行法定义务,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,有显著过错,遂作出如上判决。
  针对此案判决结果,法学专家指出,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,同样需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,一旦出现违反法律规定,发布有损国家、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同样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;同时,网站应负有相应的监管责任,虽不可能防止所有有害信息的发布,但在接到相关投诉后,应在第一时间对有害信息进行备份和删除,防止损害结果的扩大,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